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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
原告海清算组诉称,被告先后向原信用社借款六笔,共计借款本金1154万元,均分别签订《抵押借款合同》,但所有的抵押均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。被告偿还了所借本金中的27万元,虽经连年不断追还欠款,但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127万元及利息未还。海银行开业,原城市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,其债权债务也随之转移,海南发展银行被关闭,其债权债务由原告负责清算企业如何处理债务纠纷
律师答疑:
1、首先可以先和对方进行协商;
2、按照合同约定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可以向人民起诉;
3、如果企业和对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、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,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。
法律依据: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条
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、有价证券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:
(一)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;
(二)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。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、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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